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要求和体现,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
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模式主要是依靠政策引导、思想教育和群众工作等,政府对于宗教进行管理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之后,各级政府宗教管理部门逐步恢复工作,爱国宗教组织陆续恢复活动,大量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宗教界的活动得以正常进行。1982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全面恢复和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工作走上了正轨。一些地方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也开始制定相关法规。1988年3月,广东省政府率先出台了《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开辟了地方制定宗教法规的先河。宗教立法工作开始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但限于当时历史条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问题尚未提上议事日程,党和政府只是强调:“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虽然个别地方已经开始制定宗教工作方面的法规,但就全国而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还没有提出,也没有形成全国性专门的宗教方面的法律。
(二)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宗教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也在不断加大,涉及到大量社会公共事务。根据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党和政府逐步将宗教工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组成部分,由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央6号文件)出台,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要求“加快宗教立法”。文件还对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内涵进行了阐述,指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以此为标志,我国宗教工作逐渐走上了法制化道路。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44号令)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5号令)两个单项宗教行政法规,国家宗教局及时颁布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和《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3个配套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的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这些法规和规定,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法规、规章都属于单项的、地域性的,还没有形成一部全国性的综合性的宗教管理法规。
(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多,宗教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有的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多年来,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一直呼吁制定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999年,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期间,宗教界人士赵朴初提出,党和政府应及早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把党和政府正确的宗教政策加以法律化、条文化,用法律来规范社会和宗教行为,规范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这一建议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在2001年底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根据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实践的经验总结,江泽民同志进一步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强调指出,“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这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2004年,按照中央“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的统一部署,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条例》的颁布,是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几十年来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该条例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把党对宗教的方针政策具体化为行政法规,为依法管理涉及宗教的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等一系列有关宗教工作的规章,各地也都陆续修订本地已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随着这一系列法规、规章颁布实施,有关宗教工作的法律框架体系已构建起来,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增强,宗教事务行政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逐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工作的局面已基本形成。
(摘编自《统一战线100个由来》、《统战新语》)